133、股份转让的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34、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点睛之笔】:首先,是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不包含其他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其次,此种限制的原因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的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6、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37、③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职工持股计划)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8、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139、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140、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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