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审执结合,为执行提供可能条件。法院办案由以前的审执一体,到现在的审执行分立,虽在审判程序上实现了新的变革,但作为两个阶段的操作模式,也使一些不利因素显现出来。如果审理阶段不顾及执行阶段的前期工作,将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当然也与当事人不注意依法行使申请权利有关。如有案件提起诉讼的同时,不申请对被告财产实施诉讼保全等措施,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空间,一旦案件审结则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因此强调案件审执结合,提前为执行工作提供应有的条件,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推进各项建设的工作实践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思路,保持与时俱进。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试就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谈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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